各市、省直管縣環保局,人民銀行(xing)各市中(zhong)(zhong)心(xin)支(zhi)行(xing)、巢湖(hu)中(zhong)(zhong)心(xin)支(zhi)行(xing),各市金融辦(ban),各銀保(bao)監分(fen)局:
《社(she)會(hui)信(xin)用(yong)體系建(jian)設規劃綱要(2015—2020)》、《建(jian)立和(he)完善守信(xin)聯(lian)合(he)激勵(li)和(he)失信(xin)聯(lian)合(he)懲戒制度加快(kuai)推進社(she)會(hui)誠(cheng)信(xin)建(jian)設的實(shi)施(shi)(shi)意見》和(he)《長三角(jiao)區域地區環境保護領域實(shi)施(shi)(shi)信(xin)用(yong)聯(lian)合(he)獎懲備忘錄(lu)》有關要求,建立企業環境信用與綠色信貸銜接機制,省生態環境廳會同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安徽銀保監局聯合制定了《安徽省企業環境信用與綠色信貸銜接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sheng)生態環境(jing)廳 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
2019年1月25日
安徽省(sheng)企業(ye)環(huan)境信(xin)用(yong)與綠色信(xin)貸銜接辦法(試行(xing))
第一條(tiao) 為推進生態(tai)文(wen)明建設,保障環境信用(yong)良好企(qi)業獲(huo)得信貸支(zhi)持(chi),實(shi)現綠色發展,根據《環境保護法》及國(guo)家(jia)和省有關(guan)政策規定(ding),結合(he)實(shi)際,制定(ding)本辦(ban)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suo)稱企(qi)業(ye)是指本省行政區域(yu)內(nei)企(qi)事(shi)業(ye)單位和其他生產經(jing)營者,以及從事(shi)環(huan)境影響(xiang)評價(jia)、環(huan)境監(jian)測和環(huan)境污染防治(zhi)設施運營維護的第三方(fang)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suo)稱企業環境信(xin)(xin)用(yong)是指信(xin)(xin)用(yong)評價(jia)、嚴(yan)重(zhong)失信(xin)(xin)行為信(xin)(xin)息(xi)。銀行業金(jin)融機(ji)構依據生(sheng)態環境主管(guan)部門提供的信(xin)(xin)用(yong)信(xin)(xin)息(xi),可以作為信(xin)(xin)貸(dai)(dai)審批(pi)、貸(dai)(dai)后監管(guan)的重(zhong)要(yao)參考依據。
第四條 實(shi)行企業環(huan)境信(xin)(xin)(xin)用(yong)與綠色信(xin)(xin)(xin)貸(dai)銜接是將企業環(huan)境信(xin)(xin)(xin)用(yong)信(xin)(xin)(xin)息(xi)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信(xin)(xin)(xin)貸(dai)掛鉤,強化環(huan)境監管,優(you)化信(xin)(xin)(xin)貸(dai)結構,防范信(xin)(xin)(xin)貸(dai)風(feng)險。
第(di)五條 企(qi)業(ye)環(huan)(huan)境(jing)信(xin)(xin)用(yong)信(xin)(xin)息堅(jian)持“誰(shui)(shui)制作、誰(shui)(shui)記錄、誰(shui)(shui)提供”原則(ze),生(sheng)態(tai)環(huan)(huan)境(jing)主(zhu)管(guan)(guan)部(bu)門(men)根(gen)據(ju)日常管(guan)(guan)理和(he)執法檢查掌(zhang)握(wo)的(de)企(qi)業(ye)環(huan)(huan)境(jing)信(xin)(xin)用(yong)信(xin)(xin)息,確定(ding)本(ben)部(bu)門(men)負責(ze)環(huan)(huan)境(jing)信(xin)(xin)用(yong)信(xin)(xin)息歸(gui)集(ji)和(he)管(guan)(guan)理機構,及時、準確、完整(zheng)地歸(gui)集(ji)環(huan)(huan)境(jing)信(xin)(xin)用(yong)信(xin)(xin)息。
第六條 省(sheng)生態環(huan)(huan)境廳負責將企(qi)業環(huan)(huan)境信(xin)(xin)(xin)用信(xin)(xin)(xin)息歸集至(zhi)“安徽(hui)省(sheng)企(qi)業環(huan)(huan)境信(xin)(xin)(xin)用評價系(xi)統”,公開生態環(huan)(huan)境法律、法規、標(biao)準、環(huan)(huan)境經(jing)濟(ji)政(zheng)策(ce)和環(huan)(huan)保產業政(zheng)策(ce),為銀(yin)行業金融機構查(cha)詢(xun)提供便利。
第七條(tiao) 生態環(huan)境(jing)主管部門負責收集(ji)企業(ye)的(de)環(huan)境(jing)信用信息(xi),在信息(xi)產(chan)生后10個工(gong)作日內,錄入(ru)“安徽省企業(ye)環(huan)境(jing)信用評(ping)價系統(tong)”。
生態(tai)環(huan)境主管部(bu)門對企業(ye)環(huan)境問題(ti)整改信(xin)息要及時更新(xin),原則(ze)上(shang)在信(xin)息變化(hua)后的5個(ge)工作日(ri)內進行核實,對原有信(xin)息進行補充或(huo)者更正(zheng)。
第八(ba)條 人民銀行合肥中(zhong)心支(zhi)行負責將銀行金融機構有關(guan)綠色信貸管理規定(ding)上傳(chuan)至“安徽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jia)系(xi)統”。
第(di)九條 銀行(xing)業(ye)(ye)金融機(ji)構(gou)應(ying)將(jiang)本機(ji)構(gou)執行(xing)綠色信(xin)貸(dai)授信(xin)政策情況,推送至“安徽省企(qi)業(ye)(ye)環境信(xin)用評價系(xi)統”,并保證(zheng)及時更新(xin)。
銀行(xing)業金融機構要在每季(ji)(ji)度第1個月(yue)月(yue)底(di)前(qian)將上一季(ji)(ji)度企(qi)業環(huan)境(jing)信用(yong)信息使(shi)用(yong)情(qing)況推送至“安(an)徽省企(qi)業環(huan)境(jing)信用(yong)評價系統”。
第(di)十條 信(xin)用評(ping)價信(xin)息包括:誠信(xin)、良好、警示、不良四個等(deng)級。
第十一條 企事業單位和其(qi)它生產經營者嚴(yan)重(zhong)失信行為(wei)信息包括: (一)構成環(huan)境污染犯罪(zui)的。 (二)逾期未履行環(huan)境行政(zheng)處(chu)罰決定的。
(三)一(yi)(yi)年(nian)內同一(yi)(yi)環境違法行(xing)為(wei)受到兩次及以上(shang)行(xing)政(zheng)處罰的。
(四)建(jian)設項目未依法進行(xing)環境影響(xiang)評價,被責(ze)令停止建(jian)設,拒不執行(xing)的。
(五)未依法取得排污(wu)許(xu)可證排放污(wu)染物(wu),被(bei)責令停止排污(wu),拒不執行的。
(六(liu))通過(guo)暗管、滲井(jing)、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wei)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七)非法(fa)排放、傾倒(dao)、處置危險廢(fei)物,或(huo)(huo)者向無經(jing)營許可證或(huo)(huo)者超(chao)出經(jing)營許可范圍(wei)的單位或(huo)(huo)個人(ren)提供或(huo)(huo)者委托其收集、貯存(cun)、利用、處置危險廢(fei)物,被(bei)責令(ling)改正,拒不執行的。
(八)環境違法行為對生活飲用(yong)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國家(jia)重點生態(tai)功能區、風(feng)景(jing)名勝區、居住功能區、基本農(nong)田(tian)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造成(cheng)重大不利影響的。
(九)違法從事自然資源(yuan)開發、交通基礎設(she)施建設(she),以及其(qi)它開發建設(she)活動,造成嚴重生態(tai)破壞(huai)的。
(十)環(huan)境違法行為或者環(huan)境管理不到位引發較大(da)及(ji)以上突(tu)發環(huan)境事件的。
(十一)被省級及以(yi)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掛牌督辦,逾期未完(wan)成整改的。
第十二條 環境影響評(ping)價(jia)機構(gou)嚴重失信(xin)行(xing)為(wei)信(xin)息(xi)包(bao)括:開展環境影響評(ping)價(jia)過程中,弄虛(xu)作(zuo)假(jia)或者提供(gong)虛(xu)假(jia)證明材料(liao),作(zuo)出(chu)的評(ping)價(jia)結(jie)論與(yu)事實(shi)明顯不符(fu)的。
第(di)十三條(tiao) 環境污染(ran)防治設施(shi)運營維護機構嚴重(zhong)失信行為信息包(bao)括:篡(cuan)改、偽造監測(ce)數據,或者采取不(bu)正常運行防治污染(ran)設施(shi)等逃避監管方(fang)式違法(fa)排放污染(ran)物的(de)。
第十(shi)四條 環境(jing)監測(ce)機構嚴重失信行為信息包括:開(kai)展環境(jing)監測(ce)過程中,弄虛作(zuo)假(jia)或者(zhe)提供虛假(jia)證明材料,作(zuo)出的監測(ce)報告與事實(shi)明顯不符的。
第十五條 實施綠色信貸流程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企業申請貸款環節,應充分查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供的相關信息;在貸款審查審批環節,應充分查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供的相關信息;在貸款審查審批環節,應以企業生態環境信用作為信貸投放的參考;在貸后管理環節,應對企業經營和項目建設過程中的相關環境信息進行跟蹤,及時發現企業環境違法問題,防范信貸風險。
第十六條 對環(huan)境誠信(xin)和環(huan)境良好企(qi)業申請(qing)貸款(kuan),銀行業金融機構實(shi)行信(xin)貸綠色通道,提供(gong)簡(jian)化貸款(kuan)手續、優惠利率定價等(deng)服務,安排(pai)專項貸款(kuan)。
對環境警示企業(ye)申請貸款(kuan),銀行業(ye)金融機(ji)構(gou)應對其(qi)已整(zheng)(zheng)改(gai)的環境違法行為,或者掛牌(pai)督辦(ban)事(shi)項整(zheng)(zheng)改(gai)情(qing)況進行嚴格審查,并謹慎授信。
對環境不良或者有(you)嚴重失(shi)信行為(wei)之一的企業申請貸(dai)款(kuan),銀行業金融(rong)機構貸(dai)款(kuan);已經(jing)貸(dai)款(kuan)的,應當壓縮或者退出貸(dai)款(kuan)。
第十七條 實行企業環境信用信息調整和修復制度。企業采取瞞報或者弄虛作假(jia)手段(duan)取得誠(cheng)信(xin)、良好等(deng)級(ji),經查證屬(shu)實的,生態環境主(zhu)管部門應當將其等(deng)級(ji)調(diao)整為(wei)不良等(deng)級(ji)。
企業主動完成整(zheng)改的(de),向有權評價的(de)生態環境主管(guan)部門提交信(xin)用(yong)等級修復(fu)申請(qing)及相(xiang)關證明(ming)材料,生態環境主管(guan)部門自(zi)接到(dao)申請(qing)后30個工作日內進(jin)行(xing)核(he)實,決定是(shi)否準(zhun)予環境信用(yong)修復。修復結(jie)果納入本級網站(zhan),同(tong)時(shi)錄入“安(an)徽省企業(ye)環境(jing)信用評價系(xi)統”。
第十八條(tiao) 企(qi)業環境信用等級修復以(yi)后,銀行業金(jin)融機構辦理貸款(kuan)業務時(shi),應當予(yu)以(yi)減輕、免予(yu)或者終止相關懲(cheng)戒。
第十九條 省生態環境廳與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安徽銀保監局等部門建立并實行企業環境信用與綠色信貸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綠色信貸工作相關問題(ti)。生態環境與人民銀行合(he)肥中心支(zhi)行輪流擔任,聯席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
第(di)二十(shi)條 金融(rong)(rong)監管部門負(fu)責(ze)督(du)促銀行金融(rong)(rong)機構(gou)加強環(huan)境和社會(hui)風(feng)險(xian)的監測分析及風(feng)險(xian)管理。
第二十(shi)一(yi)條 銀行業(ye)(ye)金融機(ji)構應當明確綠(lv)色(se)信(xin)貸(dai)業(ye)(ye)務的(de)責(ze)任部(bu)門和人員,建立健全綠(lv)色(se)信(xin)貸(dai)工作問責(ze)機(ji)制,對因違反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政策,造成貸(dai)款損失的(de),追究相關(guan)部(bu)門和人員的(de)責(ze)任。
第(di)二十二條 法律(lv)法規對企業環境信用與綠色信貸(dai)銜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zi)發(fa)布之日(ri)起(qi)施(shi)行(xing)。